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4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湧和等3 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107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上開土地建物收件字號分別為92年苗地資字第116610號、101 年苗地資字第00000 號之異動索引,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