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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桂英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苗栗線頭份市○○段○○○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異動索引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三、被告林**之人別資料及被告王桂英等2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