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訴訟代理人 謝曉雯
惠莊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佑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