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惠萍、李**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森圖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苗栗縣○○鎮○○段○○○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不動產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五、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若無法陳報現值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