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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訴訟代理人 李智琦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謝坤及鍾**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共2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三、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

四、被告鍾**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