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珈晴即黃淑美、黃**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黃珈晴即黃淑美、黃**即前開土地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