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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 告 林巧芸上列原告與被告顯勵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