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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李貴香

李黃己妹李政忠李政良李政德李政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

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被告李黃己妹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第2 項請求被告李黃己妹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聲明雖有2 項,惟其因起訴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中較低者準。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02,606 元,而原告對被告徐其輝之債權額為191,86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91,86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三、被告李貴香、李黃己妹、李政忠、李政良、李政德及李政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附表:

┌─┬──────┬─────┬───┬────┬─────┐│編│原告主張撤銷│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號│法律行為之標│(元/㎡)│(㎡)│ │幣,元以下││ │的 │ │ │ │四捨五入)│├─┼──────┼─────┼───┼────┼─────┤│1 │苗栗縣南庄鄉│ 10,408 │62.76 │ 1/1 │653,206 ││ │庄西段593 地│ │ │ │ ││ │號土地 │ │ │ │ │├─┼──────┼─────┼───┼────┼─────┤│2 │苗栗縣南庄鄉│ 15,000 │89.96 │ 1/1 │1,349,400 ││ │庄西段605 地│ │ │ │ ││ │號土地 │ │ │ │ │├─┴──────┼─────┴───┴────┴─────┤│合 計│ 2,002,606 │└────────┴────────────────────┘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