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鉉等3 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市○○里○○鄰○○路○○○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並依上開土地謄本具狀補正被告李**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