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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永和、羅豐財、羅豐炎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仁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鄉○○○段383-32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