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王連祺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上列原告與李代松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李代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