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陳韋妤

陳淑純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惠婷、莊錦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里○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查報原告因被告莊惠婷、莊錦華返還車牌號碼0000-00 及ALQ-23 95 號車輛所受之利益為何?即上開車輛之價值為何。

三、被告莊惠婷、莊錦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