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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被 告 張文雅

張文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是原告主張確認不存在之債權新臺幣800 萬元是否正確?

二、查報苗栗縣○○鄉○○段○○○號建物之價值為何?

三、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建號之最新土地登記、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