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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陳鎰仁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章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因設定系爭地役權而減少之價值為何?

二、上開同段第5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三、被告李文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