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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陳鎰仁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李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役權登記,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而減少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510 元外,尚應補繳30,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