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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永銘、鄭**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鄭**之人別資料

二、依前開登記謄本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