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永銘、鄭**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鄭**之人別資料
二、依前開登記謄本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