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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林泓侑即林明陽相 對 人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相 對 人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張朝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塗銷相對人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 元(計算式:530,000 +640,000 =1,170,000 ),供擔保物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399,825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1,170,000 元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設 定│ 價 額 ││ │(苗栗縣○○鎮○○段)│ (㎡) │ (㎡) │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⒈ │ 177 │ 450元 │ 994 │ 1/16 │ 27,956元 │├──┼───────────┼───────┼─────┼────┼─────────────┤│⒉ │ 179 │ 2,100元 │ 829 │ 1/16 │ 108,806元 │├──┼───────────┼───────┼─────┼────┼─────────────┤│ │ │ │ │ 1/16 │ 595,930元 ││⒊ │ 180 │ 687元 │ 13,879 ├────┼─────────────┤│ │ │ │ │ 1/16 │ 595,930元 │├──┼───────────┼───────┼─────┼────┼─────────────┤│⒋ │ 180-1 │ 450元 │ 617 │ 1/16 │ 17,353元 │├──┼───────────┼───────┼─────┼────┼─────────────┤│⒌ │ 180-3 │ 1,200元 │ 718 │ 1/16 │ 53,850元 │├──┴───────────┴───────┴─────┴────┼─────────────┤│ 合 計│ 1,399,825元 │└─────────────────────────────────┴─────────────┘

裁判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