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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曾國權訴訟代理人 沙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寶麗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承租權有無定期限。

二、原告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後所得利益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