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曾國權訴訟代理人 沙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寶麗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承租權有無定期限。
二、原告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後所得利益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