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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玲、林譚廷妹、林輝隆、林秀琴、林鳳珠等

5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美玲、林譚廷妹、林輝隆、林秀琴、林鳳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市○○段○○段○○○○○○○○○○○○○○○○○○○○號等

4 筆土地、苗栗縣頭份市○○段3 、16、23、24、24-1、27、31、54、100 地號等9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及被告林美玲等5 人就前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