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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春良、林張秀桃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82-1、84-3、85-2、86、87、87-1、88、88-1、101 、103-2 、103-8 、103-9 、103-10、103-1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