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4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衡粦等3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