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招英、余招妹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