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原告。有關返還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而遷讓返還建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價值為準,依前開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7,960,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1,369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61,138 元,尚應補繳231 元。至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附表:

┌─┬───────────┬─────┬─────┬────────┐│編│請求返還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價額(元以下四捨││號│(苗栗縣○○鎮○○段)│(元/㎡)│(㎡) │五入) │├─┼───────────┼─────┼─────┼────────┤│1 │ 411 地號土地 │ 5,000 │ 197.03 │ 985,150 元 │├─┼───────────┼─────┼─────┼────────┤│2 │ 420 地號土地 │ 4,700 │ 205.77 │ 967,119 元 │├─┼───────────┼─────┼─────┼────────┤│3 │ 421 地號土地 │ 4,700 │14,756.02 │ 69,353,294 元 │├─┼───────────┼─────┼─────┼────────┤│4 │ 422 地號土地 │ 4,700 │ 9.25 │ 43,475 元 │├─┼───────────┼─────┼─────┼────────┤│5 │ 464 地號土地 │ 4,700 │ 349.88 │ 1,644,436 元 │├─┼───────────┼─────┼─────┼────────┤│6 │ 467 地號土地 │ 4,700 │14,232.87 │ 66,894,489 元 │├─┼───────────┼─────┼─────┼────────┤│7 │ 469 地號土地 │ 5,000 │ 979.25 │ 4,896,250 元 │├─┼───────────┼─────┼─────┼────────┤│8 │ 559 地號土地 │ 4,700 │ 669.85 │ 3,148,295 元 │├─┼───────────┼─────┴─────┼────────┤│9 │建物門牌:苗栗縣通霄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 28,100 元 ││ │通南里3 鄰通南47號房屋│屋課稅現值為28,100元。│ │├─┼───────────┼───────────┼────────┤│ │ │ 合計 │ 147,960,608 元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