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楊志清
楊愛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628,809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30.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500元×設定權利範圍1/18=628,809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628,809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費6,83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
200 元外,尚應補繳3,63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