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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黃惠琴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英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2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