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楊宇崴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強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