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張鈞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玉枝等2 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上開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三、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