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吳陳巡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憲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門牌:苗栗縣○○鎮○○里○○鄰○○街○○號,地上四層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