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洪林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松鑫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