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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洪林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松鑫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