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陳阿乾法定代理人 陳森庭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邱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驗照、領牌並登記過戶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核為新臺幣(下同)4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