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周明家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永鼎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 ○○○○○○ ○○○○○○ ○號土地之他項權利部(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賴永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其已死亡,併提出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