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阿地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彭XX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