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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錦順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