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8號原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生等9 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林曾金蓮、林志賢、林秉朋、林湘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