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訴訟代理人 謝威民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語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