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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陳彧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苗栗縣○○鎮○○○段○○○ ○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 鄰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如無則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