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德等2 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