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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德等2 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