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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張政宗被 告 吳正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得優先承買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32,341 元為準(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94.09㎡×主張權利範圍1/4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800 元=132,340.5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