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黃鈴雅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非抗字第117 號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非抗字第
117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