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號原 告 劉呂燕玲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被 告 蔡依臻訴訟代理人 張木雄
陳金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關於原告訴訟標的部分尚存有疑義,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