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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方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土銘律師即方財發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