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云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坤霖間返還結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