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郭淑真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俞光被 告 范諭鈞訴訟代理人 曲志郁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5年度交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5 號),嗣因上開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經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503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5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