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被 告 古源俊
黃章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 告 古欣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105 年3 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所審理原告對被告古源俊之債權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到場兩造同意,而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裁定命本件在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