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古源俊
黃章維古欣巧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68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