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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張鈞凱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送達代收人 劉信威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鴻圖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玉枝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