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張鈞凱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被 告 呂鴻圖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許盟志律師被 告 呂炎哲
呂鴻淼呂鴻松郭春男郭靜雅郭志銘呂奇明呂月君呂秀錦呂秀綿郭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張鈞凱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被 告 呂鴻圖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許盟志律師被 告 呂炎哲
呂鴻淼呂鴻松郭春男郭靜雅郭志銘呂奇明呂月君呂秀錦呂秀綿郭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