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建松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複代理人 李佩禎律師被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