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啟銘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富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97號裁定廢棄。
理 由本院前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期限內繳納上訴費為由,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惟細查上訴人之上訴狀,內容記載關於訴訟費用部分,請求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本院106 年10月12日裁定以上訴人未繳上訴費為由駁回上訴,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