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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劉維橙

劉緯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劉來春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3,200 元【計算式:(58+52 )×12×10=13,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7-06-19